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史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親偉、王世均、劉畊宏、周杰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二、提出相對人王世均、劉畊宏、周杰倫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