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史金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史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親偉、王世均、劉畊宏、周杰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二、提出相對人王世均、劉畊宏、周杰倫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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