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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
    史金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4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史金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密斯特杰飲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王親偉、王世均、劉畊宏、周杰倫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二、提出相對人王世均、劉畊宏、周杰倫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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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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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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