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8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87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iConcerts Asia Private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Mathieu Sibille
- 代理人
- 葉慶元律師
- 代理人
- 游成淵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Scott Zimm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