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京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項為債務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資,未包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