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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京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事項為債務人弘學館科技有限公司積欠工資,未包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補正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請求之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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