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91號
- 聲請人
- 魏 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中華郵政禮券為公示催告,核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無記名證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