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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91號

聲請人
魏 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支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中華郵政禮券為公示催告,核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無記名證券,與上開規定未合,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9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