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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債務人
杜明俐
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代理人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代理人
李文雁
債權人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債權人
台南市政府稅務局
債權人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杜明俐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而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資產表所載,其名下財產有於中華郵政存款新台幣(下同)70元、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種股票約1,000元股及坐落於台南市○里區○里段0000000地號之土地1筆。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召開之清算債權人會議決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僅就上開土地進行公開賣,嗣於103年12月9日由第三人杜明華以4,400,000元買受;又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104年5月15日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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