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341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俊民、弘昌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弘昌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楊俊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