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13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341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俊民、弘昌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弘昌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楊俊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134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俊民、弘昌工程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弘昌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楊俊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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