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119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貝企業有限公司、陳建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高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