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503號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東隆、戴正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