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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

聲請人
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相對人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貞
法定代理人
李瑞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一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一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明文。查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票面金額載以,「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萬元正」及「NT$1,590,000元」等字樣,即有文字(俗稱「大寫」)及號碼(即阿拉伯號碼,俗稱「小寫」)兩種,依票據法第7條規定,二者記載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故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應認定為壹仟伍佰玖拾萬元,先與敘明。經核本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001 │101年6月29日 │15,900,000元│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02 │101年8月10日 │50,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No 598776 │├──┼───────┼──────┼───────┼───────┼─────┤│003 │101年10月1日 │18,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No 598780 │├──┼───────┼──────┼───────┼───────┼─────┤│004 │101年12月26日 │3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05 │101年12月28日 │5,0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06 │101年12月28日 │1,2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07 │101年10月16日 │5,0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08 │101年12月20日 │4,0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09 │101年12月20日 │6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10 │102年1月4日 │7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011 │102年3月1日 │2,000,000元 │102年12月10日 │102年12月11日 │C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