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2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27號

聲請人
洪愛蘭
相對人
洪耀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 139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 419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2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4萬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5,240元,由聲請人預納,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本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324號卷 (即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卷㈠)足稽。

㈡第二、三審裁判費均由相對人預納在案,依上開第二、三審裁判意旨,應由相對人負擔,故不列入計算。

㈢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175,24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2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