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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朱肇祥
相對人
朱柏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定朱肇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朱柏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肇祥為相對人朱柏之弟弟,相對人目前中風而在東昇老人養護中心安置,而朱智維、朱怡潔身圍相對人子女而不給付扶養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弟弟朱肇祥為相對人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業據其提出給付扶養費用聲請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