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盧漢鴻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天濤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家訴字第七五號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天濤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家訴字第七五號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