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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

遺囑執行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盧漢鴻

      盧明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天濤等間因本院一○三年度家訴字第七五號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遺囑執行人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