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7號
- 原告
- 至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基宗
- 訴訟代理人
- 鄭昱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立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 訴訟代理人
- 王寵鈞
- 訴訟代理人
- 藍詩婷
- 訴訟代理人
- 蔡德倫律師
- 被告
- 李孟宸
- 被告
- 杜易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