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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7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7號

原告
至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基宗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王寵鈞
訴訟代理人
藍詩婷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告
李孟宸
被告
杜易融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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