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趙基宗、吳啟章
- 當事人至伯工程有限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孟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7號原 告 至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基宗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陳立民律師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王寵鈞 藍詩婷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李孟宸 杜易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