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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黃明發
  • 法定代理人
    趙基宗、吳啟章

  • 當事人
    至伯工程有限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孟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7號原   告 至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基宗 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陳立民律師 陳益盛律師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王寵鈞 藍詩婷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李孟宸 杜易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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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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