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227元(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