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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唯怡

上訴人
即原告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227元(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