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富昶工程有限公司、李安琪、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227元(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