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盛琳惠
- 被上訴人
-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22萬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722萬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