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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

上訴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貳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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