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上 訴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貳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