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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徐淑芬
  •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 上訴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上 訴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貳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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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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