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
- 上訴人
-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貳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