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淶洇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閻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