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更二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更二字第1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維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莊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彥杰律師
- 相對人
- 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師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如本件附表「原裁定記載」欄位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本件附表「更正後記載」欄位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事實及理由欄│ 原 裁 定 記 載 │ 更 正 後 記 載 │ ├──────┼──────────────┼──────────────┤ │原裁定第3 頁│相對人董事之選任,關乎其從事│抗告人董事之選任,關乎其從事│ │倒數第6 行 │目的事業相關會務及各項業務之│目的事業相關會務及各項業務之│ │ │運作及預算金額、財產運用及管│運作及預算金額、財產運用及管│ │ │理事宜。 │理事宜。 │ ├──────┼──────────────┼──────────────┤ │原裁定第4 頁│是現行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是現行抗告人捐助暨組織章程,│ │倒數第8 行 │有關董事、監察人之組成及改選│有關董事、監察人之組成及改選│ │ │規定,歷年之適用運作之結果,│規定,歷年之適用運作之結果,│ │ │確已顯露有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確已顯露有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 │備情事。 │備情事。 │ ├──────┼──────────────┼──────────────┤ │原裁定第7 頁│綜上各節,相對人之董事、監察│綜上各節,抗告人之董事、監察│ │第8 行 │人選任,實應由相對人主導。 │人選任,實應由相對人主導。 │ ├──────┼──────────────┼──────────────┤ │原裁定第8 頁│相對人雖援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抗告人雖援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15行 │於101 年2 月9 日公布之「政府│於101 年2 月9 日公布之「政府│ │ │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 │ │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3 章第│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3 章第│ │ │4 點規定, │4 點規定, │ ├──────┼──────────────┼──────────────┤ │原裁定第8 頁│細查相對人所舉第3 章第4 點之│細查抗告人所舉第3 章第4 點之│ │第20行 │完整規定應為「財團法人捐助章│完整規定應為「財團法人捐助章│ │ │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 │ │得逾4 年,期滿得連任; │得逾4 年,期滿得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