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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

原告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棟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10,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