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千穗
林宛燕
陳浩宇
劉承濬(原名:劉淙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 │ │即原告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林宛燕 │4,238,472元 │64,464元 │ ├──┼────┼──────┼──────┤ │2. │陳浩宇 │4,897,017元 │74,265元 │ ├──┼────┼──────┼──────┤ │3. │劉承濬 │6,277,143元 │94,758元 │ ├──┼────┼──────┼──────┤ │4. │林千穗 │5,253,513元 │79,61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