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春鈴林玲玉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千穗

      林宛燕

      陳浩宇

      劉承濬(原名:劉淙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
│  │即原告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林宛燕 │4,238,472元 │64,464元  │
├──┼────┼──────┼──────┤
│2. │陳浩宇 │4,897,017元 │74,265元  │
├──┼────┼──────┼──────┤
│3. │劉承濬 │6,277,143元 │94,758元  │
├──┼────┼──────┼──────┤
│4. │林千穗 │5,253,513元 │79,611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