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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89號

許可監護人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89號

聲請人
林蕙瑗
相對人
林衡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衡寬之子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監宣字第4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年事已高,且罹患失智症,目前居住於安養機構,每月必需支付安養費用、醫療費用。又相對人名下有多筆不動產,需繳納地價稅,因與他人公同共有多筆不動產,致生多件民、刑事訴訟案件,今為籌措支付相對人之醫療、照護等費用,消滅不動產公同共有關係,以避免長期訟累,需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爰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聲請准許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按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監宣字第4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監宣字第4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契約書、醫療費用收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繳款書、本院民事及刑事庭通知書、提存通知書、地政事務所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監宣字第48號、99年度監字第289號、99年度監字第348號卷宗。然查依聲請人所提出契約書、醫療費用收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地價稅繳款書所示,相對人於102 年度所支出之安養、醫療、地價稅共計為1,136,421元,另依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622號、102年度存字第1635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相對人現仍有二筆提存金共計4,235,510 元,足認相對人名下財產供其所需支出仍有餘裕,是本件並無處分相對人不動產之必要。至於聲請人雖主張因相對人名下多筆土地與他人公同共有,為避免長期爭訟,需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然相對人名下財產仍足以供其所需,同前所述,僅為避免爭訟,而同時處分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高達三十四筆不動產,所得價金遠逾於相對人實際所需費用,難認有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既無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全部。
二、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四、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五、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六、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七、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八、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九、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十、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
    :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十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二、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四、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五、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六、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七、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八、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十九、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十、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建,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二、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四、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五、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六、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
      0分之63。
二七、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八、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二九、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三十、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三一、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三二、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三三、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三四、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
      目:道,登記所有權人:林衡寬,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
      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8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許可監護人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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