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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賴惠慈張宇葭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7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18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因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7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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