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麗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秀惠因103年訴字第100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秀惠因103年訴字第100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