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