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阿文
吳清全
吳榮棋
吳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因103年訴字第119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