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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3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吳阿文

      吳清全

      吳榮棋

      吳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因103年訴字第1193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9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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