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4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麗堂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昭成
許石吉
吳忠謀
王欽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44號
許石吉
吳忠謀
王欽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