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韻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即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因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以上訴人陳韻琪之上訴聲明第二、三項之請求金額計算,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308,944元(即附表金額808,944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