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1號
- 上訴人
- 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尹博
- 訴訟代理人
- 郭方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東仁、蔡秦琴、陳素梅、林勝男、邱創立、沈保龍、俞志信、俞淑蓉、俞韋廷、郭全勝、俞忠信、孫淑滿、廖宗卿、蔡秀玲因103年訴字第180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1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72,776元,上訴人僅繳納38,773元,尚應補繳734,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