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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1號

上訴人
鴻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尹博
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東仁、蔡秦琴、陳素梅、林勝男、邱創立、沈保龍、俞志信、俞淑蓉、俞韋廷、郭全勝、俞忠信、孫淑滿、廖宗卿、蔡秀玲因103年訴字第1801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1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72,776元,上訴人僅繳納38,773元,尚應補繳734,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