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
- 上訴人
-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其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其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