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0號原 告 九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麗燕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郭佩佩律師 複 代理人 鄭藝懷律師 被 告 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