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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6,745 元,業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經繳納,有本院104 年民審字第14967 號收據1 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同日重複繳納如104年民審字第14969 號收據所示之第二審訴訟費用,計溢收2萬6,745 元,揆諸前開說明,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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