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正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6,745 元,業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經繳納,有本院104 年民審字第14967 號收據1 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同日重複繳納如104年民審字第14969 號收據所示之第二審訴訟費用,計溢收2萬6,745 元,揆諸前開說明,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