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李建益
- 原告
- 李明契
- 原告
- 李育賢
- 原告
- 李進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奕褱
- 被告
- 賴碧珍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陳克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附附圖應補正如後附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漏未附上新北市新店區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