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愛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家綸、鍾和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家綸、鍾和英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