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號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許文鼎

      許文正

      許榮輝

      王秀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健治、賴林富美因103年訴字第36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