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開平
李偉華
蒲長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俊億、郭宗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