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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徐千惠黃愛真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蕭開平

      李偉華

      蒲長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俊億、郭宗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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