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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06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06號

上訴人
曾瑀珊(原名曾方亞)

      朱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潔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00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0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