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精心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釙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參加人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3年度訴字第4405 號請求供水審圖申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上訴聲明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