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7號
- 上訴人
- 黃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錦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4,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