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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7號

上訴人
黃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錦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4,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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