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98號
- 上訴人
- 高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祥富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5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第一項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原判決第二項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