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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2號

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信基

      何承憲

      何恭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叁仟伍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9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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