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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60號

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60號

原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被告
蔡振文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四項關於「被告代表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免除曾衡新新臺幣壹仟萬萬元債務之行為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代表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免除曾衡新新臺幣壹仟萬元債務之行為無效。」。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6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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