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09號
- 上訴人
- 簡金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陳春田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0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40元(計算式:2,801,040+549,000=3,350,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