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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蘇嘉豐黃愛真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訴人
陳雅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媛因103年訴字第631號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臺幣伍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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