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97號
- 上訴人
-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鶴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雀巢不動產有限公司、林世奎因103年度訴字第7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項聲明道歉啟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2項聲明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350元,故合計應繳納2萬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