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素卿
柯春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錦垞間給付和解金等事件,不符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8號
柯春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錦垞間給付和解金等事件,不符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