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宗諺
- 被上訴人
- 極緻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靜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