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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碧玉
訴訟代理人
吳一凡

      黃鴻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士維間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9,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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