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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曹文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于琇、張志堅、洪怡珣、邱仲卿、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狀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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