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曹文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于琇、張志堅、洪怡珣、邱仲卿、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於上訴狀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