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林廷勳
- 訴訟代理人
- 董家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上訴人延至104年9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亦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查,上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