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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上訴人延至104年9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亦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查,上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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