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林廷勳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被 上訴人 美商首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丹特 DANTE JOSEPH RUTSTROM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應於104年9月29日屆滿,上訴人延至104年9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亦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查,上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