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劉耀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貳仟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